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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11月 巴菲特致合夥人信

1965年11月1日

致1966年的合夥人:

隨函附上:

(1)兩份1966年承諾書,一份由您保留,另一份請寄回給我們。您可以在12月31日午夜前修改承諾書。請盡早寄回,若需要更改,只需來信或來電告知即可。承諾書將於12月31日定稿。每年一月第一週,我都會接到不少電話,表示希望追加1月1日的資本。這是不可能的。

(2)一份我們廣受好評的「基本原則」。我們雙方必須在其中所涵蓋的事項上取得共識。若您有不同意見——沒問題,您的想法或許更好——但您就不適合留在合夥公司。請特別注意第七條原則。這是今年新增的條款,反映了我在一段時間內態度的溫和轉變。就我們的運作而言,這是一個相當非傳統(但依我之見合乎邏輯)的做法,因此特別提請您注意。

任何提款將於1月5日支付。您可以提取從100美元到全部權益的任何金額。同樣地,追加金額不限,應於1月10日前送達我們這裡。如果您有任何出售計畫,這讓您有機會在1966年完成交易,若這對稅務有利的話。若追加款項在11月送達,將視為預付款項,至年底前計息6%。12月送達的追加款項則不適用此規定。

本合夥公司持有波克夏海瑟威公司(Berkshire Hathaway Inc.)的控制性股權,這是一家公開交易的有價證券。正如我在年中信函中所提及,資產價值與獲利能力是評估企業控制性股權的主導因素。市場價格雖決定少數股權部位的估值,在評估控制性股權時卻幾乎無關緊要。年底時,我們將以帳面價值與淨流動資產價值的中間值來評估我們在波克夏的持股。由於應收帳款和庫存的性質,這實際上等同於將流動資產以100分估值,固定資產以50分估值。依我之見,這樣的估值對追加和退出的合夥人都是公平的。屆時可能高於或低於市場價格。

寫這封信時,我們正運行得相當令人滿意。我們超越道瓊的幅度遠高於平均水準,即使是那些採用淨利潤這類原始指標的舊石器時代合夥人,也會覺得表現令人滿意。當然,這一切到年底前都可能有重大變化。

若有任何需要釐清之處,請聯絡負責「解惑」合夥人事宜的約翰·哈丁(John Harding)。稅務狀況大致如八月信函所述,但若您希望約翰幫您計算,他會很樂意效勞。

誠摯地,

沃倫·E·巴菲特(Warren E. Buffett)

附記:我們對最後才回寄承諾書的人維持「不設獎」的政策。如果您能盡快寄回,將讓我們省不少事。若您稍後想更改(1月1日前),只需來電,我們會為您修改。

巴菲特合夥公司 810 KIEWIT PLAZA 內布拉斯加州奧馬哈 31